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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2月31日我与人合作开办了一家加工厂,甲方占股80%我占技术股10%

15年12月31日我与人合作开办了一家加工厂,甲方占股80%我占技术股10% 15年12月31日我与人合作开办了一家加工厂,甲方占股80%我占技术股10%,出资4万元占10%,当时合同签订五年,合作至今一年,合同约订,甲方负责销售回收货款,产品出厂时开具三联单,可甲方至今未有按照制行,另有合同中明确,双方都不能在产品,接单,销售,原材料采购中高进低出,收吃回扣,帐目明细,若一方有以做出对厂里,或对一方有损失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请问,现甲方己经违反了我们当时签订合同的内容,乙方有权退股吗,能退回入股资金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6-12-14 22:5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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