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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在改制后的银行任职于分理处主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
某人在改制后的银行任职于分理处主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 某人在改制后的银行任职于分理处主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私自把客户到此分理处开户时私自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重新办理了个帐户,明知这是金融所不许且利用此帐户进行巨大数额的高利贷经营自已自留地,其现有实际证据证明他本人所为,包括所用客户的证言,而且所用帐户牵系到一桩高利贷刑案后,才被客户知晓,另他本人在法院审理期间的证言和书面供词,请问此人犯了什么法!依据什么法律?可执行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浙江-金华)
提问时间:2016-12-14 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