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今年13岁,在学校不心心弄抢同学的眼睛,学校要负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按过错承担责任
学校按过错承担责任
学校按过错承担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是监护人负责的
如果学校有过失,比如疏如管理之类,也需要承担其相应的过错责任
有需要可以联系我所咨询
你好,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是监护人负责的,学校按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