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女方未婚怀孕,之前女方是同意生的,结果女方的家长不同意我们在一起,要求女方去打掉,而男方很想留住
你好,这个要由女方决定的,不能告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又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健康权之间的冲突。
男方生育权的行使与实现需要利用女方的身体,所以更应当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及健康权,两相权衡,女方的权利比男方的生育权具有优先保护地位。
因此,生育权应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
因此,男方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而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妻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论上尚有争议,但司法实践中胜诉不几率不大。
女方的想法是怎样的。
你好!女方有权决定,你不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