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 家人因邻里纠纷被对方以男欺女打伤,医生诊断为骨折。报警当天,对方声称“上面有人”,接警民警让我们第二天去派出所笔录。第二天我们如约而至,司法调解员询问并记录案情经过,接警民警作补充,但与我们所说有多处不符,之后接警民警据了解因为已经“下段”(音译,我们理解为下班)就离开了,承诺的笔录也没有进行,我们要求由其他民警接手,所长称,最近很忙,“大概一星期以后可以笔录”。第二天晚,我们去派出所要求出具伤情鉴定告知书(《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民警声称“不知道(有这规定),从没办过”,并让我们快走,别闹事。
至今已经3天过去了,鉴于对方当事人和派出所的态度,我们对达成调解不报希望,请问,
1 我们不清楚派出所是否已经受理我们的报警,按法律规定,派出所应该在报警后多久受理案件
2 如果不通过派出所,还有什么其他的法律途径可以解决问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ingzh……(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2-05-14 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