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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覃律师。 案件:一、2009年甲方AB与乙方CDE签、订合伙协议共营区域代某品牌啤酒
您好!覃律师。 案件:一、2009年甲方AB与乙方CDE签、订合伙协议共营区域代某品牌啤酒 您好!覃律师。
案件:一、2009年甲方AB与乙方CDE签、订合伙协议共营区域代某品牌啤酒,分别出资50%,甲经营管账资金,乙方查账分红。但实际合伙人为A是代表A子,DE是分别代表D子、E子,系因ADE之子都是公安局干警,为规避法规而让父母签订协议,DE从未参与经营,A因甲方实际合伙人A子原因,被聘用管理仓库(1000元/月,月超1000件以上的提成1元/件,同时代理经手经营往来资金,B为啤酒代理人,负责与厂家和部分客联络业务和业务资金收支。
二、2015年乙方清理账本后,乙方DE状告甲方返还7万多投资款,C弃权,A出具2010年经营期间B从A领取总账余款9万多元的收,和一审开庭时B和乙方C的证言证实A不是实际合伙人,但法院并不采纳,二审和上诉高院也都未胜诉,对A提出的DE之子以合法手段获取非法目的,理由是ADE之子都为干警为规避法律、法规,让父母代理与BC签订合伙协议的事实不采纳。
三、现情况,法院判决甲方共赔付乙方8万多元,由于无法找到B,法院已执行冻结A夫妻账户,想咨询覃律师,申诉可有胜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西-河池)
提问时间:2016-12-10 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