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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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但您发布的信息内容里面包函过滤词,请等待工作人员审核,此项操作将在1个工作日内 1.在目前工作的公司有很多年了,共签了好几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是从2007年11月截止到2016年10月份的,现公司准备从常州搬迁至上海,若是不去上海的话是有补偿的,搬迁补偿是准备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请问除了这份补偿是否还可以要求其它的补偿?因为上半年就搬完,所以公司说只能休年休假的一半,这个是否合理?不合理该如何争取?
2. 在2008年新的劳动法未实施前,公司发了一笔钱,关于这笔钱是签了两个协议的。第一个协议是“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大致内容是倒数第二次次签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并按照每服务一年给一个月的总收入的补助,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乙方在企业内部工龄连续计算”;而第二份协议是“关于提前给予贷款的协议”,大致内容是按照每服务一年给一个月的总收入借款给乙方,中途离职不论任何原因都要归还。现在公司准备在搬迁补偿费中将这笔钱扣掉。但是我认为若是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补偿钱理解的话,协议里面说了“乙方在企业内部工龄连续计算”,那么现在搬迁的补偿钱就不应该扣除上一次解除合同补偿的钱。请问我是否可以这样争取?若可以,该如何争取?
以上麻烦请帮忙解答,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shzhcz……(江苏-常州)
提问时间:2012-05-14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