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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为什么没有法律规定不承担抚养孩子义务的,抚养方有权更改孩子姓名?

为什么没有法律规定不承担抚养孩子义务的,抚养方有权更改孩子姓名? 未成人更改姓名必须父母双方同意。但一方从不抚养孩子,从不关心、探视过孩子,凭什么要对方同意?难道仅凭那一点点所谓的血缘吗?虽然可以起诉对方要抚养费,但对方一直说没有钱,也没有任何资产,永远拒绝支付,也无法强制执行怎么办?从人性的角度,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面临的问题那么多,孩子的姓氏也直接影响再婚家庭的和谐,为什么法律没有关于这一项的规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麦麦920(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6-12-07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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