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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之久的债务如何收回

十八年之久的债务如何收回 我1995年借给他人3000元钱.有借条约定月息2%.借期6个月.到期后我多次催收.只收过120元﹙两个月的利息﹚于1997年起诉到县法庭.开庭时对方绝席。法院判决为 ﹕被告偿还本金3000元+利息自1995年10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当时银行存款利息﹚月息18.03‰计算.扣除已收的12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将本息一次性付清。事后一直未得到偿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科技之星(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5-12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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