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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请教用工合同解除

请教用工合同解除 目前员工在企业中随意解除合同的现象很普遍,为了约束员工随时离职,我想在合同中加入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根据造成的后果须赔偿甲方各类损失费壹仟伍佰圆至伍仟圆整,最低赔偿金额不低于壹仟伍佰圆。
   我加这样一条能行不?是不是合法的?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石某(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2-05-12 15:01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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