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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医院的一个编外护士,当时我们入职的时候签了一个协议,协议上写着五年的服务期
我是医院的一个编外护士,当时我们入职的时候签了一个协议,协议上写着五年的服务期 我是医院的一个编外护士,当时我们入职的时候签了一个协议,协议上写着五年的服务期,提前辞职一年需要赔偿三万元钱。.后来我们签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时候,有一个聘用合同附加条款,叫意愿服务承诺书上写着因个人原因工作未满五年,愿意按照合同到期相差年限赔偿差额,这个有效吗?是说我要陪好多钱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北京)
提问时间:2016-12-06 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