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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2004年,我工厂租用村里荒地自建厂房用于生产胶合板,2009年11月区国土局以私自搭建违章建筑之名作出5.4万元的罚款决定,该罚款一直拖延未交,于2012年的5月9日接到区法院法官通知取“行政裁决”通知,处以“罚款与没收厂房并予以拆除”的裁决书,上面标明的日期却是2011年9月,这样的裁决书有效吗?我们是否可以提出申诉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LYTA……(重庆)
提问时间:2012-05-11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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