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超生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新修订版)】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 一 )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 (市、区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 (市、区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 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 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
因此,你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话,要被开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