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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解除合同,适用N+1赔偿吗?

公司以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解除合同,适用N+1赔偿吗?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但是公司并未上报劳动行政部门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qnchu……(北京)
提问时间:2010-03-11 21:08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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