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女儿六岁了,在幼儿园抓伤他的同学,请问老师和家长分别负责
协商不成可以诉讼到法院解决。
家长承担替代责任,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老师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和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您们都要承担责任。
大部分赔偿责任在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