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我涉案的案件主体性质是什么
我涉案的案件主体性质是什么 2012年元月7日,我接到(2011)惠刑初字第229号判决书,将我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见判决书第22页,第十三)。
我的罪名是:“为防止有人移动堵门的货车,被告人(我的名字)找到XXX等四人对货车进行看管。”
我认为这个判决不公正。原因是抽沙老板不仅置管委会“限期清理沙场通知”于不顾,还擅自于2011年元月违法强行占用我租赁的十三亩地长达半年之久(截止到2011年6月8日惠济第一分局公安人员突然强势介入,将我方“执行河务局整改通知”欲拆除违章建筑人员抓走为止),在这期间我曾多方求助公安与法律部门,但都无结果。我采取维权措施,并执行管委会“限期清理沙场通知”精神,阻止抽沙老板使用无证抽沙船强行向我租赁的十三亩内抽沙,可惠济区法院却置我提交的证据于不顾,对我进行不公正判决。判决书第8页对我提供的证据,有这样的叙述:“XXX砂场的活动房、所堆砂子均超过分界线,侵害了XXX、(我的名字)的合法权益,本案所涉货车停在(我的名字)所承包的土地上,”可是初院仍然以“找人看管货车”为名,将我判罪。而对砂场老板使用无证抽沙船、拒不执行管委会“限期清理沙场通知”、违约使用55亩土地及强行占用我所租赁的十三亩等违约、违规、违法行为却只字不提,我认为这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可是我不知道我涉案的案件主体性质是什么,判决书中也没有提及,只是在“扰乱社会秩序罪”条目中将我列入。我想弄清我涉及的案件主体性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zd470……(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2-05-08 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