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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品在新广告法中属于极限用语,但是,在正品前加上品牌名称,是否属于极限词用语呢?
正品在新广告法中属于极限用语,但是,在正品前加上品牌名称,是否属于极限词用语呢? 正品在新广告法中属于极限用语,但是,在正品前加上品牌名称,是否属于极限词用语呢?
比如,苹果正品(确实是苹果正品的东西),是否算呢?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无语泪(广东)
提问时间:2016-11-30 10:27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江珍来律师
2016-11-30 10:32
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认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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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嗯,天猫旗舰店,是必须要有品牌授权才能开的,开后所有产品必须是这个开店品牌产品,所以,我们是这样写的“品牌名正品” 这样应该是不算违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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