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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品在新广告法中属于极限用语,但是,在正品前加上品牌名称,是否属于极限词用语呢?

正品在新广告法中属于极限用语,但是,在正品前加上品牌名称,是否属于极限词用语呢? 正品在新广告法中属于极限用语,但是,在正品前加上品牌名称,是否属于极限词用语呢?
比如,苹果正品(确实是苹果正品的东西),是否算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无语泪(广东)
提问时间:2016-11-30 10:27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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