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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年前,我姥姥买回一个男孩,让我舅舅收养。我舅妈不同意,想把男孩送走
二十六年前,我姥姥买回一个男孩,让我舅舅收养。我舅妈不同意,想把男孩送走 二十六年前,我姥姥买回一个男孩,让我舅舅收养。我舅妈不同意,想把男孩送走,姥姥不让,之后就没有办收养关系。到男孩快上学的时候还没户口,我姥姥和姥爷打算自己收养。办理收养时,我姥姥和姥爷先后签了收养手续,又欺骗、胁迫我妈也去签了字,说是为了孩子上学,我妈只有小学三年级文化,不知道签的什么手续,也不知孩子是买的,也找不到证据证明孩子是买的。姥姥和姥爷没有办理收养公证。(1)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人要无子女,我姥姥当时60多岁,姥爷也有70多,3个子女,民政部门的做法是否合法?(2)我妈签字时,民政局的人给我妈说,我姥姥、姥爷过世后孩子由我妈照顾。所以想问我妈是否构成了收养关系?如果构成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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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鸡毛蒜皮的事都不是事(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6-11-29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