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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房屋产权享有纠纷

关于民事房屋产权享有纠纷 对不起,打搅您那。我是现大学生由于业余爱好。所以在业余的时候回去图书馆看些关于法律的事。但是现在我遇到一个问题,我翻很多资料,上面都没有给予很多讲解。现在感到很迷惑。所以想向该法律咨询机构咨询,从而解决我心里的迷惑。
   事件内容大致为如下几点:
   1:当事人父亲在早年与母亲结婚。并且生下当事人。但没过多久父亲与母亲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男方给予女方相应补偿,并给予几间房屋作为孩子的抚养费。但后者并为写在离婚协议上。就在前不久在国家涉及房屋改造时对房屋补偿时当事人独自享有那份未写在协议上的那部分补偿。)
   2:就在父亲与当事人母亲离婚的同时。父亲又与另外女子结婚并生育一男孩。并修那一栋房子而那栋房子的底层为当事人母亲与父亲修建。
   3:父亲与后女子结婚后几年由于家境不佳。当事人父亲就外出打工。但是父亲久去未回,现在了无音讯。当事人后母偿清那父亲在时欠下的外债。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自己不能到当地派出所申请死亡证明。
  4.现在由于国家正在对危险房屋改造的时候对危险房屋会给予一定的补助
   我想请问的是:该当事人能否享有父亲在时与母亲共同修建那层房屋补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喻相荣(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5-07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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