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请问这种情况可否以双方签定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方式解决?
请问这种情况可否以双方签定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方式解决? 二手房买卖纠纷
诉争房屋(公产)是我父亲所有,原告方在2011年10月之前一直租用该诉争房屋。2011年10月,原告在租用期满后(未搬出之前)与我父亲达成该房的转让意向。
讼争房屋在此之前由原告租用,且双方达成转让意向时原告方并未搬出。原告同意将双方约定的购房款全额汇入我父亲的帐户。双方在汇款完成的同时,达成由原告承担之后的全部手续费用的书面协议(未公正)。但在之后的实际办理过程中原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手续费用,因此我父亲中止与其转让房屋的意向,并要求原告方搬出诉争房屋之后,我父亲随即返还原告全部购房款。但原告并未搬出诉争房屋,并以要求我父亲履行房屋过户手续为由,将我父亲作为被告起诉。
上述案件已于5月4日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0月签订的“书面协议”无效。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所交购房款30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未明确原告在收到我父亲购房款之后搬出诉争房的具体时间,这种情况之下可否与原告协商签定“执行和解协议书”,以约定原告在收到购房款之后搬出诉争房的具体期限?另请问:签定“执行和解协议书”是否应在法官(或者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才生效;“执行和解协议书”签定生效之后是否具有与“法院民事判决”同样的执行力度?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itang……(天津-河西区)
提问时间:2012-05-07 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