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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纠纷的经济补偿问题

劳务派遣纠纷的经济补偿问题 本人与某跨国集团旗下的中国公司的派遣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于2008年11月签订了赴同一集团下的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5年,至今合同已经执行了3年半。在此期间,我的工资全部由派遣公司按月准时通过银行支付给我。现在该用工单位由于工程原因不再需要用工,将我退回用人单位。问题1:用工单位此做法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在得到用工单位将我退回的通知后便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我处在“无工作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我工资。正常情况下,由于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话,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而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现在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我工资,该最低工资远远低于我在正常情况下的实际工资。问题2:照此情况延续到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该如何计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homas……(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05-07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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