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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出项以下规定,应以哪个为依据?

出项以下规定,应以哪个为依据? 以下地方法规内容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具体标准》相抵触吗?  
《河北省实施办法》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konggu……(河北-石家庄)
提问时间:2012-05-06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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