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恳请哪位擅长打合同纠纷官司的律师有兴趣。帮助我们贫民老百姓一把,,
恳请哪位擅长打合同纠纷官司的律师有兴趣。帮助我们贫民老百姓一把,, 各位律师;你们好!
现在有一个合同纠纷担保的官司,由于小额公司勾结法院的个别人作梗,使我们一审和二审都败诉了,我们感到很委屈和不公平。所以。我们想向高法申诉,恳请哪位擅长打合同纠纷官司的律师有兴趣。帮助我们贫民老百姓一把,因为经济的拮据,我们请求风险代理诉讼了,
即胜诉给律师费,败诉就不能给了。通过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我发现借款合同中的几处疑点,供您参考;
借款合同中的疑点;
一,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凭证中借款人一栏,(1)账号,开户行都是空白,(2)收款人栏名称,账号。开户行处空白(3)收息办法;先收利息。(4)本人同意将上述贷款转入收款人账户栏,借款人已签字。(但借款人在法庭上一再声明这笔贷款没有打入自己的账户,也没有收到现金,)实际收款凭证中的签字是别人的名字。借款人并没有书面委托该人签字取款。小额贷款公司私自把贷款付给该人。
二, 借款合同中贷款种类和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A种贷款,A是抵押贷款,但小额公司没有借款人的抵押物清单,(小额公司明知借款人一无所有,所以在法庭上提供不出抵押清单),
三, 借款合同中的第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C,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此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借款合同中的第十条是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我认为此条款是霸王条款,因为合同是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从此条款看只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约束,对贷款人没有丝毫的约束,有失公平,平等)。
四‘借款合同中的第二十一条;转让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或者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作出。但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此条款违反《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只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的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此款也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显然借款合同中的第二十一条违反《合同法》。《物权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
五,综上所述,该借款合同不但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相关条款,而且还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xwm13(浙江)
提问时间:2012-05-06 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