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涉及抽逃资金罪?应该如何处理
你好,抽逃资金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及时偿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罚
涉嫌抽逃注册资金罪,欲了解更多法律意见,可以来电咨询或者来律所面谈。
涉嫌抽逃资金罪,尽快填补资金。
你好;如果是你的个人独资公司,数额巨大,那你就是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不是抽逃资金;如果是公司多个股东都知道单位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尽快不足注册资本; 我的补充: 2012-05-05 21:50
尽快补足80万元。
涉嫌抽逃出资。
一般不构成犯罪。 我的补充: 2012-05-10 08:16
刑法构成犯罪要求危害严重。没有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可能涉及经济犯罪,建议和律师详谈,为宜。
就你所说的情况,没有直接损害他人利益,没有因此造成什么后果,是不构成犯罪的。
有可能涉嫌抽逃资金罪。
如果是你的个人独资公司,数额巨大,那你就是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不是抽逃资金;如果是公司多个股东都知道单位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尽快补足注册资本;
一般不会构成抽逃资金罪,建议当面向律师咨询
涉嫌抽逃资金罪,尽快填补资金
您好,提供如下建议,供您参考:
是的,从实际情况来讲,您确实已经涉嫌抽逃出资罪了!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同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是《公司法》第209条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所谓抽逃出资,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问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两种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将抽逃出资与合法转让其出资区别开来。合法转让出资,只是更换股东,其资金仍属公司占用的资本。
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您的情况涉嫌上述第1、2种情况,如果真有公安机关追查,是需要慎重处理的!
从行政责任的角度:
2006年《公司法》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光听安慰是没有作用的,如果真的要弥补过错的话,特别是可能已经受到追查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将出资补上,并能在财务上做出合理解释。
对于您确实已经为公司支付的费用,在能够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从财务上妥善处理、抵扣!
本人以为,涉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开始是涉嫌“虚假出资”,不是虚报注册资本;后来抽出的三十万元,如果是股东合谋,又涉嫌“抽逃出资”(如不是合谋,则因数额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不是犯罪,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如果尽快补足,应该能够争取从较、减轻、免除处罚。
公司成立的注册资金是不允许抽出的,除依法增资或减资的情形。建议你将注册资金补足。
您好,简单回复如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具体案情分析及应对仍需具体分析。
一、首先,介绍一下抽逃资金罪概念,有助于你自己对本案的理解
(一)抽逃出资罪在我国刑法第159条作出了规定,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指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才可以构成此罪: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否则,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何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就是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问题,《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了两种情形予以追诉,即: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单位。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本罪的刑罚及量刑幅度
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犯本罪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投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
(四)现提供在中国法院网上公布的与本案较为相似的一个真实案例《欲以空壳公司发财 却因抽逃资金获刑》(发布时间:2011-09-08 15:28:19链接://***.org/article/detail/id/463537.shtml),仅供参考:
中国法院网讯 (向自生)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参与市场经济的他人带来了严重损失,因此该类犯罪是我国严重打击的犯罪。近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
在证券市场工作几年的刘某在淘得第一桶金后,并不满足于现状,便想自立门户,通过开公司实现迅速致富。2008年11月,刘某来到郑州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找寻开办公司的路径,该公司在收取刘某2万元费用后,以其公司1000万元的资金作为刘某成立公司的验资资本。于是刘某在郑州市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以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该注册资本被全额转回郑州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刘某的公司实际上并没有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公司实为一空壳。其后,刘某便与南方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由于刘某的公司没有履行能力,南方某有限公司报案,刘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公司法规定,明知其没有能力,借资注册成立公司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人在庭审中尚能认罪,且系初犯,其亲属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刘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二、对本案的简要分析
结合上述对抽逃出资罪的介绍可看出,认定本罪关键的是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即:是否达到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两种情形的追诉标准,即必须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从前述标准看,本案中对你不利的主要是第1项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而对第2项标准应不会涉及,如果能够认定本案符合第1项标准那么则涉嫌抽逃资金罪了,否则不构成犯罪。那么如何认定此案属于第1项情形,则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该公司系你与妻子共同设立且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如果没有对外签订大额的应付第三人债务的合同,则不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其一,其二,因该公司系你们夫妻二人设立,虽然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后归公司所有,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即使使用公司资金,也不会对股东造成损害,况且你们已陆续投入了上百万的资金,那么对公司的损害也称不上严重,但对此问题需要着重应对,否则较易认定为对公司的损害而被认为系抽逃资金了,这是第一个层次,第二可考虑从是否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角度应对,在此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了。
在此一提的是本案是否适用上述提供的真实案例,我认为,本案与上述案例至少存在两点不同,一是你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而案例中为1000万元,二是较为关键的因素是你公司仍在继续经营,而提供的案例中刘某是在利用其空壳公司在明知其公司无偿还能力的前提下仍与第三人签订大额合同而造成无法履行合同,从而给第三人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抽逃资金罪是必须要求造成金额、情节、后果的重大损害才能追诉的。所以我认为提供的案例不应适用于你公司情况。
三、应对中的几个问题
(一)实践中,要追究抽逃资金罪通常在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予以追究的,掌握的相对严格些,所以建议结合我前述分析,请专业律师为本案仔细研究分析一下案情并拿出具体的应对方案,同时,如前所述,本案存在上述的风险点,建议尽快补足注册资金金额,如果没有对他人造成直接的重大损害,通常不会给予你抽逃资金的刑事追究的。另一提的是,案情中你称实际上已投入了上百万,要设法补充证据,对转走款项问题要在财务及手续等问题上做出合理解释认定,具体无法在此说清了。
(二)经侦科给你打电话,可问一下具体涉及什么案件,其实,如果经侦科确实是为了本案的抽逃资金问题而找你,前期你应该了解到前因后果的,至少有他人报案的迹象,经侦找你谈话时,在尊重事实基础上,着重讲你与夫妻间共同投入,你们的家庭财产不分你我、未给他人造成损害、公司正在持续经营等问题,要沉着冷静应对,这类案件通常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但是,如果一旦发现经侦有立案倾向,要马上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三)本案未尽之处或者日后有任何疑问,欢迎追问或来电具体咨询。祝你成功。
涉嫌抽逃资金,那家垫资企业也难逃其咎,抓紧补齐资金。
1、我国刑法第159条作出了规定,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指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了两种情形予以追诉,即: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B、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C、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D、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3、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犯本罪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投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
4、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为本案仔细研究分析一下案情并拿出具体的应对方案;
5、针对本案存在的法律风险,建议尽快补足注册资金金额,如果没有对他人造成直接的重大损害,通常不会给予你抽逃资金的刑事追究的;
6、案情中你称实际上已投入了上百万,要设法补充证据,对转走款项问题要在财务及手续等问题上做出合理解释认定,建议聘请会计师完善账务。
已经构成抽逃出资。
涉嫌抽逃注册资金,建议马上补齐!
涉嫌抽逃注册资金罪
涉嫌抽逃出资罪,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如果是你的个人独资公司,数额巨大,那你就是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不是抽逃资金;如果是公司多个股东都知道单位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尽快补足注册资本;
你首先是涉嫌抽逃资金罪了,经侦科给你打电话你肯定要去的,不去会到你家传唤你的。
涉嫌犯罪 其实你也自己也该明白垫资是什么性质
涉嫌抽逃资金罪,建议尽快自首,争取轻判
如果是你的个人独资公司,数额巨大,那你就是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不是抽逃资金;如果是公司多个股东都知道单位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尽快补足注册资本;
目前看,只是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您好!如果您目前没有给债权人造成直接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抽逃资金罪。至于如何回复经侦请直接与律师面谈后再确定。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www.bjbianhu.com,赵鸿江律师15801235966
涉嫌抽逃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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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抽逃资金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