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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合作纠纷

个体合作纠纷 本人在2007年和他人在海南三亚合作开了一家特产超市,因为是认识的,当时没签合同,投资资金各出一半。店的法人以他的名字注册,各方派三人进行店里的管理,他老婆负责管账,我方记日常的经营流水帐的记录。我方开银行账户,他放管理密码,此账户存处日常的经营费用,开始经营还可以,每年都有分红。分红后,签名交给她老婆后,领取分红;但到2008年后,生意蒸蒸日上,为了保障起见,要求对方补签合同,对方总以种种理由推迟不同意。同时在2008年对方提出为了方便存款,改成开他的户,我存密码。我同意了,存折放在店里,相互监督。但在2008年中旬有一天我无意中看存折里共有的47万元被取走,问其。回答借用。为此我感到不妙。在开此次股东会议时,我留了一手,在会上带上了录音笔。记录下了对方承认的双方的合作方式,合作股份占比,合作的分红,合作的代表,等等。但还是不同意签合同。过后没多久,对方突然反水,以不认识我为借口,想独吞此店,为此,我上诉到城郊法院。对方放话给我,就拿店里的钱,整死我。因资金不比别人多,在城郊法院就被判输了,我不服,上至中院,中院还公正,判定事实不清,打回城郊法院重申,为了增强证据,我请了海南省的鉴定中心对录音笔的内容进行了鉴定,鉴定为真实录音,城郊法院也叫对方过来录音进行辨别,但对方总以其他原因不肯来,就在这种情况下,三亚市城郊法院还是以各种理由在2009年10月判我败诉,无奈,我再次上诉,现在正在等待中院的判决。好无辜,好无奈,就因为我没钱了,中国的法律就不认人了吗?中国的法律就如此容易被糟蹋吗?哪位高人能给我一点建议吗?我将感激不尽!!!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符先生(海南-三亚)
提问时间:2010-03-08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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