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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延迟交房,物业费收取时间计算是否合理的问题

延迟交房,物业费收取时间计算是否合理的问题 我16年5月19日交完30%首付并签订了的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是6月30日交房,但因公积金贷款延迟到10月26日才办理下来,我实际收房验房日期是11月21日,但物业费是从7月1日起算的,不知道是否合理?
合同中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关于交房时间和手续也约定了如果因贷款问题未办下来,可不执行所约定的6月30日交房时间的限制,但合同在第四款中又约定: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则视作我已对该商品房屋验收合格并接管,物业费也从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开始缴纳。
问题:1、物业费从7月1日起算缴纳是否合理?
      2、合同中的这两点是否前后矛盾,属霸王条款呢?
      3、现物业费等验房手续已做完,我该如何维权?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微尘2016(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6-11-21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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