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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上的虚假内容到底是怎样的性质?
广告法上的虚假内容到底是怎样的性质? 店子是一个理疗店,专门应对颈椎病、腰椎病等骨关节问题的,头晕头疼也可以做,甚至说通过人体的穴位和针对的调理液可以调理月经不调、痛经这些以达到补气血的作用。
但是今天工商局来人说我们门口的广告虚假,我们仪器的说明书只是介绍了一下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风湿性关节炎这3种症状的取穴和理疗时间,并没有做过多的适应范围介绍,他们就说仪器表明只能做这3个范围的,而月经不调和痛经那些是不可能有效果的,而且不能用“专治”这个词,说仪器说明书只是写明有辅助治疗效果。
而且“专治”的项目里有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因为我们的配穴里有这两样可以调理,所以也才在门口的广告幕上写上去了。
现在他们以仪器说明书和门口广告幕的专治项目作说辞来说要处于罚款。
对于仪器来说,通过人体的穴位确实是可做这些的,但是就抓着一个“治”来说事,这应该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msds(湖南)
提问时间:2016-11-21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