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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人员不经过当事人签字擅自变更保全财产的文书

法院执行人员不经过当事人签字擅自变更保全财产的文书 因被告方借款2年未归还,原告申请诉前保全并起诉被告,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方未抵押贷款的营业房标的物(即干净资产)进行了查封,事隔几日,被告方私下找到法院执行人员要求变更保全标的物,并以在银行已贷款抵押的资产进行更换,法院执行人员在不经过当事人签字并擅自按照被告方提供的在银行已贷款抵押的资产进行变更,致使保全资产执行困难,法院的行为合规合法吗?原告方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回借款?请各位专家给予援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542788……(四川)
提问时间:2016-11-21 10:06
已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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