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怎么理解?
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怎么理解?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我的情况是总公司在北京,但我是通过网络和电话招聘到广东省的工作者。我一直就是住在广东的,是公司在北京通过网上找到我做这份工作。我不需要回总公司上班。工资也是通过银行支付的。我现在想在合同履行地进行劳动仲裁,我的合同没有说明我的工作地点,但我有证人证言证明我在当地工作,从没有回过总公司,但当地劳动仲裁找无数的理由,不想受理,但是我去了一趟北京,人家法庭也说我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异地审理,对我有利,不会浪费我很多的车费和其它费用。因为从广东去北京处理,我要来回奔波两个城市之间,花费大量的车费和体力。如果劳动法庭不处理,怎么办?可以要求法院诉讼确定在哪里进行劳动仲裁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reatw……(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12-05-02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