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
责任怎么划分?借款应该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进行?
责任怎么划分?借款应该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进行? 2004年7月,我家的一个亲戚急需用钱,让我妈妈帮问问村里哪家放高利贷,后来我妈妈去问着了,亲戚也就借到了钱,第一个月很守信用,到期就来还利息了,又借了几万元,3分的利息,我妈妈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到现在都没有来还,我们村放高利贷的那家人经常叫我家妈去催钱,我妈无论生病,下雨都会和他家一起去催债。又到2009年左右吧,又到我的亲戚家要债,又重新写了一个欠条,结了一个数字,说之后的不再算利息,要他们家赶快还钱,叫我妈妈在欠条上签字,说做个证明人,我妈妈签了,我妈妈不识字,并不知道签字的前面写的是证明人还是担保人,我们至今也未见到欠条。到现在把责任全都推到我妈的头上了,说只认我们家,去年还说要找黑社会的人来我家呢。我们村放高利贷的是把子头,我刚好在她那里上着把子,还说到时候写借条给我,和我借,就是享用我存的钱来抵债。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ongly……(云南-保山)
提问时间:2012-05-02 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