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接房未使用,开发商到底该不该赔。
接房未使用,开发商到底该不该赔。 2012年1月30号,开发商为按期交房,将未经政府部门综合验收合格的安置房交房,无两证一书,还对安置户声称已经竣工验收,要求其尽快接房,且流程为先接房再看房验房,我是其中一个安置户,1月31日结清房款拿到钥匙,其后发现无两证一书,随即拒签接房装修协议和验房单,并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关手续和费用,继续履行安置协议,开发商不同意。之后多次要求无果。
之后我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安置协议中的第3条:如因甲方(开发商)原因逾期交房,甲方按每月双倍支付安置费。一审的结论是:被告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安置房屋交付原告,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所约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即原告诉请的过渡费)系损失而非违约金。原告陈述其已在约定的安置时间内接房并且使用,可以证明原告接房后未产生过渡费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接房后过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此我有2个疑问:1.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安置费不算违约金而是损失这是如何界定的? 2。原告是陈述结清房款拿了钥匙,但是没签验房单和装修协议,至今仍然是清水房水电气完全没用,这个到底算不算接房,更谈不上使用,法院是如何得出已使用这个结论的?接房是怎么定义的?拿了钥匙就算接房?
我请求各位高人帮我分析一下案情,我想在二审中能打个翻身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i1981……(重庆-沙坪坝)
提问时间:2012-05-07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