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是襄阳市佳天物业公司的我想向你们咨询一下以下问题:1
你好!1、招标公司的说法不成立,可以要求履行义务。2、公司应当负责保密,否则,可以告公司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由于招标投标属于合同订立过程,所说情况与合同法的第四十三条关系更密切一些。
与其他公司没有关系。
不能让其他公司看你们的资料,涉及商业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