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从车上摔下来
由货主承担赔偿责任。
1、货主与A间成立雇佣关系,但不具有委托关系。2、如果A为货主雇佣其他车辆成为惯例,那A为货主雇佣B,成立间接代理关系,
做为货主,辩论要点在于---确认雇佣关系,否认委托代理运输关系,从而否认A 的代理权的取得,主张A与B间存在雇佣关系,由B和A对受伤事故承担民事责任。
1、货主与A间成立雇佣关系,但不具有委托关系。
2、如果A为货主雇佣其他车辆成为惯例,那A为货主雇佣B,成立间接代理关系,
货主承担责任
1、货主与A间成立雇佣关系,但不具有委托关系。
2、如果A为货主雇佣其他车辆成为惯例,那A为货主雇佣B,成立间接代理关系,
1、货主与A间成立雇佣关系;2、如果A为货主雇佣其他车辆成为惯例,并不提取费用的,那A为货主雇佣B,成立间接代理关系,
您好,提供如下意见,供您参考:
第一、B与货主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货主对B的受伤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B与A之间不属于雇佣合同关系,而应当属于承揽合同关系,B应当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在具体操作过程中A对B有相关错误的指示,否则A也无需对B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理由在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口说无凭,口头上的一些说法,不一定都要认可,而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指导。在这个阶段尽量少说,言多必失。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若还有疑问,可直接拨打我的电话,以便更有针对性地指导
、货主与A间成立雇佣关系,但不具有委托关系。
2、如果A为货主雇佣其他车辆成为惯例,那A为货主雇佣B,成立间接代理关系,
货主无需承担责任。
A、B与货主都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B应当自行承担医疗费等责任,A如果选任B或者没有向B进行安全提示,可以承担部分责任。货主在受益人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你好;1、货主不承担责任;2、货主和小货车司机A是属于多年合作关系,如果A是自己的合法的营运车辆,他们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3、找路边的营运货车拉货是属运输合同关系,如果货车有营运资格,自己承担责任,没有营运资格,货主或者雇车的人,承担选任不当的相应的责任;
由a承担责任
1、货主不需要承担责任
2、货车司机A和B之间属于承揽关系。B的伤亡损失自己承担
1、货主与A间成立雇佣关系,但不具有委托关系。
2、如果A为货主雇佣其他车辆成为惯例,那A为货主雇佣B,成立间接代理关系
B会承担大部分责任,A也会承担部分责任。货主在知情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第一,货主与司机A的法律关系认定。根据案情,货主与司机A的法律关系应该属于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中的一种。我认为应该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因为,首先来说,雇佣关系是一个一般的范畴,在劳动关系、承揽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中事实上都存在雇佣关系的性质。因此,在认定时我们应该坚持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如果属于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合同法中规定的承揽等合同关系时,应该优先选择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关系来处理,而不选择雇佣关系。因此,我们重点考察货主与司机A是否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中的一种(显然不是劳动关系)。承揽合同以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或实物成果为要件,只是单纯地有劳务过程是不够的,劳务过程必须体现在实物工作成果上,如加工、定作形成的产品等,而本案当中显然只是一种劳务的提供,只要劳务的过程完成即可并不要求实物成果的提交,因此,不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运输合同是一种以货物承运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而本案当中,司机A除了承担货物承运之外,还有从托运站代理取货的事务,可见,运输合同关系显然难以涵盖本案当中货主与司机A的法律关系的全部,因此,也不属于运输合同关系;而在本案中,司机A需要完成两方面的行为,一是代理货主拿钱到托运站提取货物,二是将货物运回,因此,不是单纯的运输行为,而是基于货主信赖、受货主委托、涉及到托运站第三人的,代理货主办理货物取回事务的行为,所以,司机A与货主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将所有法律事实均涵盖。第二,司机A与司机B的法律关系认定。司机A与司机B主要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运输合同关系,但是,对于货车司机B装货的行为,却要视当时二人协商情况而定,或者是雇佣关系或者是帮工关系,因为司机运输合同关系显然不包括司机装货的事实。导致司机B伤害的恰恰不是运输合同关系,而是由雇佣关系或者帮工关系引起的。第三,货主与司机B是否发生法律关系。根据前面分析可知,货主与司机A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提供的案情,委托的权限并不包括与第三人订立运输合同、雇佣合同和建立帮工关系。可见,司机A与司机B法律关系的发生已经超出了委托人(货主)的委托权限(或代理权),且没有出现“紧急情况”、“表见代理”或“事后追认”(前几次事后追认并必然表示本次也追认)事由,因此,根据委托合同关系和民事代理的相关规定及一般原理,司机A与司机B发生的法律关系不能归责于货主,与货主无关,具体来说,司机B的伤害与货主无关。第四,司机B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如果属于雇佣关系(约定或推定装车有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来认定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任(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如果属于帮工关系(约定或推定无偿帮助装车),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总的来说,对于司机B的人身损害,应该由司机A与司机B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以上分析,可能会有争议,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根据你的描述,货主与AB都是雇佣关系,B从车上摔下来,所有责任应当由货主承担。
A与货主属于雇佣关系,那么A找来B帮忙拉货,属于代货主雇佣了B,且经过了货主的同意,因此,对于B的伤情,应当由货主承担。如果当初货主明确向A表示不可以另找他人拉货的情况下,A仍然找了B,那么B受伤的责任应当由A承担。
2,应当赔偿对方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需要赔偿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
3,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1),医药费。
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包括对方为了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营养费。
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是指为辅助治疗疾病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3),误工费、护理费。
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对方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交通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对方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住宿费根据对方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
(5),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对方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7),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根据对方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的,包括物品的维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为限。应当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物品的价值,如果无法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
4,货主没有垫付义务,可以要求对方先行治疗,治疗完毕后,凭正规票据向你索赔。对于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或不合理要求等,你可以拒绝。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建议电话咨询律师,详叙案情。
答:1、由小货车司机A对货车司机B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公平原则承担}。2、本案存在的法律关系:托运部A之间是机关承揽合同关系;A与AB之间雇佣关系;3、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 【定做人指示过失责任规则的适用】 独立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的看法是:
1、货主与司机A之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装卸货物和代理取货为合同惯例。
2、司机A与司机B为临时合作关系。
3、货主与司机B之间属于待追认的运输合同关系。
4、司机B的伤害应当自担其责。出于道义,货主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以上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的补充: 2012-05-06 08:49
司机A与司机B为临时合作关系。共同与货主是运输合同关系。
你好,对于A与雇主的关系表面上属于雇佣关系,但是由于是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了就不再构成管用关系而属于经营者关系且属于承揽合同关系,A叫B帮助完成所承揽的运输工作,对于给B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揽人承担,但是以A有经营运输资质为前提,否则由于你有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什么回答都不一样呢
根据您的描述,货车B属营运车辆,没有形成事实和合同上的雇佣关系,而是承揽运输关系,因此货主不需要承担责任
1、货主不承担责任;2、货主和小货车司机A是属于多年合作关系,如果A是自己的合法的营运车辆,他们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3、找路边的营运货车拉货是属运输合同关系,如果货车有营运资格,自己承担责任,没有营运资格,货主或者雇车的人,承担选任不当的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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