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地区:黑龙江黑河
本人有辆03年奥德赛,手续、年检、保险都所有手续都正常,但没悬挂自己车辆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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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辆03年奥德赛,手续、年检、保险都所有手续都正常,但没悬挂自己车辆的牌照, 地区:黑龙江黑河
本人有辆03年奥德赛,手续、年检、保险都所有手续都正常,但没悬挂自己车辆的牌照,悬挂的是其他车辆号牌(但不是套牌)2015年5月8日中午我朋友刘1给我打电话说去机场接几个人,说一两个小时就回来,我车在商店,他就到商店把他自己车留下把我车开走了。
当天快晚上车没送回来,我打电话他说明天早上送回来,第二天中午我给他打电话他说找人送回来了,过了一会车给我送回来了。
就这车送回来的两天三天左右交警队来人了,说我车肇事了,于某开车把一个老太太撞了。车被交警队开走了。
我弟弟和交警去了交警队才了解到,刘1把我车借走后又转借给张2,第二天张2有事让唐3把车给我还回来,唐3开一圈又让于4把车给我送回来,送车途中在一个路口把老太太撞了,被撞人最后经法医鉴定,闭合性颅脑损伤伴神经症状和体征属重伤二级:重度颅脑损伤四肢瘫痪属伤残一级。
去交警队后交警问悬挂的牌照哪来的,我弟弟说他以前买车的时候里面有副就牌照,开我车的时候为了逃避开通违章挂到我车上了。
交警队处理结果是我弟弟(于宁宁),悬挂其他车辆号牌,罚款五千元 扣12分,钱是刘1拿的。
我们辩诉理由
1 于4驾驶车辆未注意躲让行人且存在逃逸情节是发生事故原因,事故的成因与肇事车辆的性能和悬挂的车牌号是否为套牌无关,在管理车辆的过程中悬挂其他车辆号牌的行为不是此起交通事故的成因之一,于宁宁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于4不知道其驾驶的车辆所悬挂的是其他车辆号牌,且车辆不是于宁宁直接出借给于4,在车辆脱离于宁宁管理的情况下,其无法履行注意义务 主管上不存在过错。
3 于宁宁悬挂其他车辆号牌的行为属行政违法,并已受到行政处罚,但不能已于宁宁的行政违法行为为推定其具有民事过错。
2016年一审判决,
被告人我弟弟,将其管理的套牌机动车于2015年借他人使用,后发生交通事故,关于因借用机动车等情形机动车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责任主题认定问题,侵权法49条 和,,,,高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一条以做出规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机动车出借时,除应当对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外,还应当保障机动车的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第十六条,禁止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等
一审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案经庭审举证,资质的证据证明,于宁宁长期使用管理此车,,,,,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题资质。
原告要求赔偿治疗费、营养费、看护费等等200多万元。我弟弟背叛赔偿一半120多万。
我们对判决不服上诉了,二审还是维持原判。
我感觉法院偏护原告,我和我弟弟都没有赔偿能力,请问我还想上诉,有赢得机会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800456220(黑龙江-黑河)
提问时间:2016-11-1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