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期3个月,现到期要签订合同,发现合同中几点很不利的条例,求助!
如果不满意可以不签。
协商解决。
你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年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这条款比较苛刻。
协商解决。《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不满意可以不签
积极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