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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诉讼时限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诉讼时限 职工与原单位签订合同93年-2003年。 98年的时候职工因病离职修养,后双方未经过任何联系。2012年职工发现原单位已于03年单方面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现职工认为按照《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2000-2004年)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无效。要求对03年至今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是否可行?现维权是否过诉讼期限?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ohnli……(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2-04-26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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