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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14年五月通过朋友张某的介绍向陈某借款三万元,朋友张某作为借款担保人

你好!我于2014年五月通过朋友张某的介绍向陈某借款三万元,朋友张某作为借款担保人 你好!我于2014年五月通过朋友张某的介绍向陈某借款三万元,朋友张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借期为三个月,利息为3%。立有借条。后因实际困难到期后未能还款,利息也只付了一个月的。但在借款期间,借款人将一万六千元现金交于担保人张某,叫张某还于陈某,担保人立有字据给借款人,并注明该款是还陈某借款的。在此期间,担保人也分多次向借款人还钱。(包括那一万六千元)共计偿还了两万元。但是还款时都是现金,没有要收据,也没有更改借条,现在借款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为借款人记错了开庭时间,所以没有出庭。请问法院会怎么判决?原告3%的利息法院会支持吗?担保人也愿意作证,现在怎么补救?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贵州-贵阳)
提问时间:2016-11-10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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