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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汇为卖方,泰丰为买方 鑫汇,泰丰两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鑫汇为卖方

汇为卖方,泰丰为买方 鑫汇,泰丰两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鑫汇为卖方 汇为卖方,泰丰为买方 鑫汇,泰丰两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鑫汇为卖方,泰丰为买方,标的物为东北二级大米,要求金铭公司为泰丰做保证,金铭看泰丰信誉良好,为其做保证,鑫汇,泰丰两公司协商签订买卖合同,把二级大米改为一级大米,但没经过金铭公司同意,鑫汇 在约定时间内无法按时交货,未经过泰丰同意,擅自与福欣公司签订合同,将整个合同转让给福欣公司,福欣交了全部货物 ,泰丰也接受货物,但是泰丰以延期交货为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福欣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泰丰和金铭赔偿货款!!怎样判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6-11-09 10:51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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