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东亚第一城三期的一名业主,我家2013的上的楼,装修之后
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处理。
你好,至于物业公司“不作为”的问题,你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与业主承担支付物业费义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你不能以拒交物业费来对抗物业公司的“不作为”。
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