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2015年1至6月,我所在公司因财务问题未发员工工资,追讨未果
2015年1至6月,我所在公司因财务问题未发员工工资,追讨未果 2015年1至6月,我所在公司因财务问题未发员工工资,追讨未果,于是2015年7月我与其他同事联合递交相关材料证明至所在区的劳动局,区劳动局受理后一直未有处理结果。等待无果后,我与同事于2016年11月找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劳动仲裁部门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受理。但我们早已提交材料给了相关部门,只是各部门在推诿扯皮不作为,耽误了我们的时间。请问这属于时效中断或中止吗?劳动仲裁部门以超过一年时效拒绝受理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江西-上饶)
提问时间:2016-11-06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