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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毁坏水利设施占地违规乱搭建阻塞农田耕作通水通行

投诉毁坏水利设施占地违规乱搭建阻塞农田耕作通水通行 根据《农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坏农田水利设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官商巴结违规占地,填塞农田水沟,乱搭建阻塞农耕道路,农田无法耕作,农民集体签名上访投诉,得到政府关注重视,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给予支持受理下文:闽信告知访(2011)5433号将信访件转至南安市官桥镇政府处理。 2011年11月15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回执单 闽人大(2011)统字第2813号指出办理情况由责任单位予以答复。上访转下办,下不办再上访,闽信(2011)5433号将信访件再次转至南安市官桥镇政府。政令不通致使公信力不彰,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中(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参照法规有关负责人该问责。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杨连来(福建)
提问时间:2012-04-22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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