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集体收益分配的问题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集体收益分配的问题 本人,男,是一个农民,此次主要是想咨询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问题,寻求得到帮助。
事情是这样的:我1951年出生在农村,一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历了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等,承包有集体的土地,分有自留山、自留地(当地人民政府发有证书),有宅基地及房屋。我户口原来一直在农村,2008年我被医院查出患有脑膜瘤,为了方便治疗,我将户口迁入到孩子名下(孩子在城镇工作),户口性质未改变,仍是家庭农业户口。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山未交回,一直至今都归我使用。 2010年我所在村组部分土地被国家征收(其中包括征收了我的宅基地、房屋、自留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土地安置款时,以我的户口不在村组为由,说我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不给予我任何的补偿和安置。然而村民小组对其他未被征地人员、其他户籍已迁出人员(而且没有承包地)、成员的子女已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财政拨款),以及未迁入户口的媳妇、未上户的幼儿等人员,则统一平均全额给付土地征收款,理由是村民小组开会同意了的,我只要求得到一个人份额的诉请却不予理睬。我纳闷了:我拥有57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迁出户口也仅仅是为了购买医保,为了治病,怎么迁一下户口就没有了呢?户口与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什么联系呀?村民小组的这种采用双重标准分别对待的做法合法吗?
我现在是一个61岁的老人,一无工作,二无收入,三无社会养老,又疾病缠身,土地是我唯一的基本生活来源,现在失去了土地,又未得到任何补偿和安置,我今后生活将无依无靠。
综上情况,特咨询:1,我还是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还有没有获得集体收益的权利;3,有没有获得补偿和安置的权利;4,村民小组有权剥夺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吗?5,村民小组不平等对待的做法合法吗?请帮帮我,给我一个详细明确的解答好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zhig……(湖南-岳阳)
提问时间:2012-04-21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