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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房产证登记母亲 房屋拆迁 有4兄弟2姐妹,望能解答15336966660
法律援助!房产证登记母亲 房屋拆迁 有4兄弟2姐妹,望能解答15336966660 1、根据1952年房屋登记表,我们共有房屋14.78间,占地0.773亩,合计建筑面积369.50平方米(房产登记册183号),后又根据房地产税征纳清册记载,1956年拆除67.73平方米,还剩301.77平方米,当然这拆除部分是公拆还是私拆,有关部门也没有拿出可以令人信服的依据,对此,我们将保留向有关部门追讨的权力。
1958年湖州市开河指挥部,占用了我家全部房产,我们只好忍让,服从国家需要,服从大局。但从今天的观点看,那完全是非法占用,我们被迫搬到临时居住点:即金婆弄27号,到金婆弄27号后,公家还让我们出房租,为此我母亲曾经打过关于要求改免房租的申请报告,这是历史政策的可悲!(1959年1月16号的一份申请报告).
到1958年8月份,按房屋登记册登记的房屋面积是260.20平方米,比照1956年登记的情况看又少了41.57平方米(301.77 -260.20). 1963年我们又从金婆弄27号搬回到现在居住的地方(即到目前还居住的位置,60.20平方米的房屋)。在我们搬回来时发现原靠楼房西面的一排当仓库的房子没有了,原靠楼房北面的一排灶头间没有了,那是开河指挥部给拆掉的。从50年代我们持有369.50平方米,几经变迁后我们只剩下60.20平方米,这是一个很不合理的结果。
2、1958年7月29日的私人出租和自用房屋登记表显示:(原始出处;制表机关:湖州人民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处,批准机关:湖州人民委员会计划统计科,批准日期:1958年7月29日。)明确共有房屋13间建筑面积为260.20平方米,并在自用房栏目内写明10间为自用房,白纸上写黑字清清楚楚,栏内出租部分表明有3户,每家租户为一间很清楚,当时我们曾出租的房屋是靠房子西面的楼上一间,西面的楼底一间和房子中间楼上一间,西面的楼上和楼底面积大约为25平方米左右,中间楼上一间很少只有15-16平方米,因为中间的楼要减掉楼梯及楼上走廊上的面积。另外出租部分也不是同时租满的,西楼是经常空着的,记得我们小时候经常到西楼晒太阳和玩耍。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要对当时还剩下的260.20平方米的房子要有一个总体概念,主楼部分是由三楼二底一厅二厢楼一底楼组成,其余由灶头间,柴房间,储藏间(仓库)等辅助用房组成,在主楼的南面还有一楼一底和做竹匠所必需的长廊式房子,因为毛竹很长,是为了便于放置和干活,我们家祖传做竹匠铺,自产自销,故需要有小工场小仓库。我们兄弟姐妹和母亲自住在靠东面的一楼一底一厢楼一厢底,我们祖父当时就住在南面的一楼一底,当时的楼底实际是我们的进出通道(祖父于1963年3月病逝),在60年代私房改造时,将我们自住的60.20平方米视作为自用房,而把我们的伙房,仓库,工场(大厅,长廊)都被例入改造之列.
实际我们出租的二楼一底一厢楼,只有60多个平方米(我母亲报告上写64平方米,误差不大)。故在当时登记的260.20平方米里,减除64平方米为出租外,其余均为自留用房,这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我们家是靠做竹匠吃饭的,如果我们没有做工场的地方,没有仓库存放产品和原料我们靠什么吃,靠什么生存,我们兄弟姐妹那么多,总得有个灶头间吧,当时靠主楼的背面,一长间就是灶头间,柴房间,储藏间大约共有30平方米左右,这些地方我们必须自用,决不会出租的。以上这些格局一直到57年开河指挥部要我们搬离这个房子时都存在着,到了1963年初我们从金婆弄搬回到现在这个房子时,整个房子就剩下一个主楼了,周围的灶间仓库等辅助用房都没有了,由于受历史原因,当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办事不讲政策,不计后果,我们理解,但是现在政府应该对老百姓要有勇于负责的精神,有错必纠,情系与民,这是我们的私有财产,是我们的血汗钱呀,能随随便便被没收掉?现在我们郑重要求:归还被错误没收的房产,这是我们的合法权利,是党和政府给的,是宪法赋予的。.
3、在1986年我母亲曾打报告,要求归还我家被改造的房产,并详细申明我们的出租面积没有超过100平方米的改造起点。并例举出当时租用过我家房子的三户人家. (1)租给一个卖香烟的老太太(好像是孤身)中间楼上约16平方米.(早已死亡)。 (2)租给张水林(原制锁厂工作)西楼连厢房约28平方米。 (3)租给一个叫陈老师的(她女儿姓叶在月河小学教书)一间西楼底约20平方米左右。 以上三家人家共计约64平方米左右(误差不大)当时我母亲已把情况写得很清楚,可是当时有关部门没有切实考虑民生利益,采取了不负责任的搪塞办法,只发还我们38.77平方米{有文件记录;1、依据湖州市人民政府湖政(1986)13号文件,落实政策房屋折价处理协议书(证通寺)第26号,签署单位湖州市月河街道甘棠桥居民委员会,时间1987年6月19日。2、依据湖政(1986)13号文件,发还房屋产权通知书(证通寺)第26号,签署单位湖州市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办公室,时间1987年6月19日。}其中13.75平方米为我们搭了个灶头间,余25.02平方米折价处理,这样我们至1987年后我父陆发春名下持有了合法房产100.32平方米.
那么我们想问有关部门:当时你们发还我们38.77平方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又将160平方米的房产作为私房改造完全没收掉,这个法律依据又是哪一条?虽然我们多次走访过有关部门,但你们为什么在实质问题上都不能有理有据地答复我们的正面问题,在160平方米的改造问题上,你们的理由和依据呢?你们不是说,根据{64}国房字21号文件:改造起点的规定……中等城市一般是100平方的出租私房改造政策的规定。而我们出租房屋面积根本没有到达100平方米这个政策限度。我母亲86年曾四次打报告,要求归还我们的全部房产,但23年过去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和处理。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好我们的私房落实问题。我们的出租房没有超过改造起点限这是不可辩驳的事实。既然改造起点是100平方米这是政策,那么你们也应该尊重政策,按政策办事,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当时我们的房子虽然多一些,但我们不是地主,不是资本家不是反革命,更不是强制改造的对象!
我们说出租房没有超过100平方米,我们是负责任的,是经得起历史调查的,我们没有欺骗组织,没有趁搬迁之际浑水摸鱼,我们也希望有关部门也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还我房产的本来面貌.
4、回复中谈到关于“房改”问题时说:“你们母亲在《77》城建第30号纪要中已签字,问题已得到解决,没有遗留问题了……….。”我们答复是:否。
我们母亲是文盲,一字不识,但有一颗爱党爱国,服从政府的心,她不懂什么叫政策,只知道上面叫干什么就干什么,六七十年代上面说私房是资本主义尾巴,割掉资本主义尾巴就是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 我母亲就会觉得应该割掉资本主义尾巴,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我母亲觉得什么也没有就是无产阶级,什么都没有才光荣,并且把我们兄弟五个都送到了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身边一个不留,我们兄弟其中三个当兵一个支边内蒙,一个下放农村,这样我母亲觉得很光荣,经常到外面作报告,斗私批修,讲述光荣的家庭,光荣的思想心态,这样我母亲也成了湖州有名的光荣妈妈,她当过妇联委员,当过居委会主任.在这种心态的历史条件下,政府叫她签字那是“水到渠成”的事了,那就叫签就签,这就是历史。
改革开放后….86年我母亲听说新政策出台…….私房出租不超过100平方米可以退还房产,那时我们住房也紧张,我母亲才多次打报告要求归还被改造部分,但结果不尽人意,才把过去遗留问题拖到23年后的今天。这也是事实。
今天我们要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也是应政府政策的要求,还历史一个清白,还百姓一个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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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华哥无敌(浙江)
提问时间:2010-03-01 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