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法律援助!房产证登记母亲 房屋拆迁 有4兄弟2姐妹,望能解答15336966660

法律援助!房产证登记母亲 房屋拆迁 有4兄弟2姐妹,望能解答15336966660 1、根据1952年房屋登记表,我们共有房屋14.78间,占地0.773亩,合计建筑面积369.50平方米(房产登记册183号),后又根据房地产税征纳清册记载,1956年拆除67.73平方米,还剩301.77平方米,当然这拆除部分是公拆还是私拆,有关部门也没有拿出可以令人信服的依据,对此,我们将保留向有关部门追讨的权力。
1958年湖州市开河指挥部,占用了我家全部房产,我们只好忍让,服从国家需要,服从大局。但从今天的观点看,那完全是非法占用,我们被迫搬到临时居住点:即金婆弄27号,到金婆弄27号后,公家还让我们出房租,为此我母亲曾经打过关于要求改免房租的申请报告,这是历史政策的可悲!(1959年1月16号的一份申请报告).
到1958年8月份,按房屋登记册登记的房屋面积是260.20平方米,比照1956年登记的情况看又少了41.57平方米(301.77 -260.20). 1963年我们又从金婆弄27号搬回到现在居住的地方(即到目前还居住的位置,60.20平方米的房屋)。在我们搬回来时发现原靠楼房西面的一排当仓库的房子没有了,原靠楼房北面的一排灶头间没有了,那是开河指挥部给拆掉的。从50年代我们持有369.50平方米,几经变迁后我们只剩下60.20平方米,这是一个很不合理的结果。
2、1958年7月29日的私人出租和自用房屋登记表显示:(原始出处;制表机关:湖州人民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处,批准机关:湖州人民委员会计划统计科,批准日期:1958年7月29日。)明确共有房屋13间建筑面积为260.20平方米,并在自用房栏目内写明10间为自用房,白纸上写黑字清清楚楚,栏内出租部分表明有3户,每家租户为一间很清楚,当时我们曾出租的房屋是靠房子西面的楼上一间,西面的楼底一间和房子中间楼上一间,西面的楼上和楼底面积大约为25平方米左右,中间楼上一间很少只有15-16平方米,因为中间的楼要减掉楼梯及楼上走廊上的面积。另外出租部分也不是同时租满的,西楼是经常空着的,记得我们小时候经常到西楼晒太阳和玩耍。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要对当时还剩下的260.20平方米的房子要有一个总体概念,主楼部分是由三楼二底一厅二厢楼一底楼组成,其余由灶头间,柴房间,储藏间(仓库)等辅助用房组成,在主楼的南面还有一楼一底和做竹匠所必需的长廊式房子,因为毛竹很长,是为了便于放置和干活,我们家祖传做竹匠铺,自产自销,故需要有小工场小仓库。我们兄弟姐妹和母亲自住在靠东面的一楼一底一厢楼一厢底,我们祖父当时就住在南面的一楼一底,当时的楼底实际是我们的进出通道(祖父于1963年3月病逝),在60年代私房改造时,将我们自住的60.20平方米视作为自用房,而把我们的伙房,仓库,工场(大厅,长廊)都被例入改造之列.
实际我们出租的二楼一底一厢楼,只有60多个平方米(我母亲报告上写64平方米,误差不大)。故在当时登记的260.20平方米里,减除64平方米为出租外,其余均为自留用房,这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我们家是靠做竹匠吃饭的,如果我们没有做工场的地方,没有仓库存放产品和原料我们靠什么吃,靠什么生存,我们兄弟姐妹那么多,总得有个灶头间吧,当时靠主楼的背面,一长间就是灶头间,柴房间,储藏间大约共有30平方米左右,这些地方我们必须自用,决不会出租的。以上这些格局一直到57年开河指挥部要我们搬离这个房子时都存在着,到了1963年初我们从金婆弄搬回到现在这个房子时,整个房子就剩下一个主楼了,周围的灶间仓库等辅助用房都没有了,由于受历史原因,当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办事不讲政策,不计后果,我们理解,但是现在政府应该对老百姓要有勇于负责的精神,有错必纠,情系与民,这是我们的私有财产,是我们的血汗钱呀,能随随便便被没收掉?现在我们郑重要求:归还被错误没收的房产,这是我们的合法权利,是党和政府给的,是宪法赋予的。.
3、在1986年我母亲曾打报告,要求归还我家被改造的房产,并详细申明我们的出租面积没有超过100平方米的改造起点。并例举出当时租用过我家房子的三户人家. (1)租给一个卖香烟的老太太(好像是孤身)中间楼上约16平方米.(早已死亡)。 (2)租给张水林(原制锁厂工作)西楼连厢房约28平方米。 (3)租给一个叫陈老师的(她女儿姓叶在月河小学教书)一间西楼底约20平方米左右。 以上三家人家共计约64平方米左右(误差不大)当时我母亲已把情况写得很清楚,可是当时有关部门没有切实考虑民生利益,采取了不负责任的搪塞办法,只发还我们38.77平方米{有文件记录;1、依据湖州市人民政府湖政(1986)13号文件,落实政策房屋折价处理协议书(证通寺)第26号,签署单位湖州市月河街道甘棠桥居民委员会,时间1987年6月19日。2、依据湖政(1986)13号文件,发还房屋产权通知书(证通寺)第26号,签署单位湖州市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办公室,时间1987年6月19日。}其中13.75平方米为我们搭了个灶头间,余25.02平方米折价处理,这样我们至1987年后我父陆发春名下持有了合法房产100.32平方米.
那么我们想问有关部门:当时你们发还我们38.77平方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又将160平方米的房产作为私房改造完全没收掉,这个法律依据又是哪一条?虽然我们多次走访过有关部门,但你们为什么在实质问题上都不能有理有据地答复我们的正面问题,在160平方米的改造问题上,你们的理由和依据呢?你们不是说,根据{64}国房字21号文件:改造起点的规定……中等城市一般是100平方的出租私房改造政策的规定。而我们出租房屋面积根本没有到达100平方米这个政策限度。我母亲86年曾四次打报告,要求归还我们的全部房产,但23年过去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和处理。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好我们的私房落实问题。我们的出租房没有超过改造起点限这是不可辩驳的事实。既然改造起点是100平方米这是政策,那么你们也应该尊重政策,按政策办事,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当时我们的房子虽然多一些,但我们不是地主,不是资本家不是反革命,更不是强制改造的对象!
我们说出租房没有超过100平方米,我们是负责任的,是经得起历史调查的,我们没有欺骗组织,没有趁搬迁之际浑水摸鱼,我们也希望有关部门也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还我房产的本来面貌.
4、回复中谈到关于“房改”问题时说:“你们母亲在《77》城建第30号纪要中已签字,问题已得到解决,没有遗留问题了……….。”我们答复是:否。
我们母亲是文盲,一字不识,但有一颗爱党爱国,服从政府的心,她不懂什么叫政策,只知道上面叫干什么就干什么,六七十年代上面说私房是资本主义尾巴,割掉资本主义尾巴就是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 我母亲就会觉得应该割掉资本主义尾巴,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我母亲觉得什么也没有就是无产阶级,什么都没有才光荣,并且把我们兄弟五个都送到了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身边一个不留,我们兄弟其中三个当兵一个支边内蒙,一个下放农村,这样我母亲觉得很光荣,经常到外面作报告,斗私批修,讲述光荣的家庭,光荣的思想心态,这样我母亲也成了湖州有名的光荣妈妈,她当过妇联委员,当过居委会主任.在这种心态的历史条件下,政府叫她签字那是“水到渠成”的事了,那就叫签就签,这就是历史。
改革开放后….86年我母亲听说新政策出台…….私房出租不超过100平方米可以退还房产,那时我们住房也紧张,我母亲才多次打报告要求归还被改造部分,但结果不尽人意,才把过去遗留问题拖到23年后的今天。这也是事实。
今天我们要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也是应政府政策的要求,还历史一个清白,还百姓一个民生。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华哥无敌(浙江)
提问时间:2010-03-01 22:41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