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学生课间打架,捅伤了对方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仅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捅人学生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承担赔偿和教育的责任。
学校由于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捅人的学生当然需承担刑事与民事赔偿责任。 我的补充: 2012-04-20 16:47
如果捅人学生未满十四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