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申诉(土地)
申诉(土地) 审诉
申诉人原审原告:一审上诉人常义新,生于1947年系原阳县祝楼乡宋楼村村民。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阳县祝楼乡宋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文义该村村委会主任。
案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1、因违约合同造成损害要求赔偿;
2、因违约合同依法承办主要责任人。
请求理由:申诉人常义新于1993年5月16日与甲方(村委会)签订了十五亩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五年承包费每年每亩35元,每年4月底一次交清。合同履行至1995年4月,村委会对土地进行调整在广播里通知村民土地对外承包,没有合同的土地对外投标,村支书常包义对当时的村主任孙文义讲:“常义新拿出了土地承包合同,”孙文义说:他承认。但是因马上要开土地承包会,说:“已来不及了。”就把申诉人已承包过的十五亩土地强行承包给了常国中等四人,并且完成了土地承包合同项目的全部程序。兹有会计李松坡和原阳县检察院的笔录为证。
4月25日双方都去地里干活发生纠纷,从这以后再没有人去这块土地里干活。4月26日我履行承包合同的约定去交承包费,竟遭到拒收。村会计李松坡的确告知:“土地不让你种了,还交承包费干啥?”不收承包费的确是违约。兹有1996年2月1日出示证明为证。
由于以上情况感到蹊跷,投放到地里的资金没法收回,被申诉人出尔反尔、花招很多。我若强行去种必会造成双方动武的后果,岂不是让我承担违法强种的责任了吗?但我和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合 法的协议,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维护合同的尊严,我起诉到法院,依法解决。想不到法院也不全是清水衙门。在一审、二审中法官也是为被申诉人的违约,欺诈申辩袒护做出不公平的判决。
例如:1、编造谎言、歪曲事实真相,给被申诉人开脱责任。原阳县法院原审认定:“新组成的村委会对土地进行调走时说原告未出示合同,被告误把原告承包的土地又承包给了他人,20天后才发现原告有合同。”这完全是胡说八道,当天早上也就是展开土地承包会之前村支书、村长就知道常义新有合同。这称不称故意违约,法官为什么要替孙文义遮盖真相 ?
2、不收承包金就是不执行合同条款,铁证如山!村委会违约已成定论。
3、被告说将原告的土地又承包给他人只是工作上的失误,那么即使是失误就说明被告已承认自己是本次纠纷中的过错方,为何法院又会做出不公平的判决?被告还说没有人干涉原告对土地的耕种管理。这全是瞎话只能起到欲盖弥彰的作用。
4、被申诉人目无王法,被告强行终止我的合同又宣称是村委会决定的,因此我不存在弃种问题。市中级法院明文判决:十五亩土地荒置一年全市村委会违约合同造成的,既然他们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我有什么相应的责任可负。我有几点需要向法院提出质问:1、投标当天早上村支书提醒村委会主任说:“常义新有合同,”村委会主任说:“已来不及”试问什么承包来不及?单方违约要赔偿损失。难道法官不懂吗?为什么总是显示不公平偏袒被告一方呢?难道法院知识有权势人的法院吗?
2、如果被告不收承包费是他的权力,那么我不交承包费就不算我违约。试问他不收承包费算不算违约?合不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3、村委会在中级法院讲:“合同到期后再连续种两季作为对申诉人荒废土地的补偿,”然申诉人追究的不是土地欠收的损失,而是被申诉人违约合同的违约赔偿问题,该承包合同的纠纷完全是村委会违约引起的,所以他应该做出全部赔偿。
4、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是党的国策。法院定不是变了?成了上级服从下级?如不是为什么总是不依据事实判决,而只听被告人的一面之词?难道法院不是让百姓讲理的地方而只是权力的象征?
5、中级法院二审:传被告传了三次都没去人,无奈法院缺席判决。那么没有开庭法院怎么知道被告有理还是要维持原判?难道法院就可以一手遮天?就可以视法律于不顾?
6、综上所述由于被申诉人的违约行为影响了申诉人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造成欠收。并将申诉人卷入诉讼纠缠之中,精神上也受到了巨大损失。根据以上所述***法院核定土地损失为60600元。诉讼费与律师代理费为25000元、精神损失费为18000元、交通费12000元。
2012-3-11
发出人:常义新
联系方式:13721429882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常义新(河南-濮阳)
提问时间:2012-04-20 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