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没看好孩子,孩子受伤了,应该谁负责
你好,十岁以下,无论学校是否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都由学校承担责任;十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校外人员受伤的,由校外人员负责,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岁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