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人身伤害 难道一定要证据齐全才能够抓人吗?
您好 根据您的叙述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力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立案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理应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范围之内。《《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您现在 可以直接向检察院反映情况 这样最好,
可以向上级公安部门反映立案情况,也可向检察院报案,如果都没有结果,建议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向上级公安部门反映立案情况,也可向检察院报案
没抓人,是人跑了,不是人在没去抓。如果人在没去抓直接去法院起诉好了。
抓不到人,和没抓人,是两个概念。
向上级公安部门反映立案情况,也可向检察院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