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关于拆迁安置补偿
关于拆迁安置补偿 本人居住天津市北辰区刘房子商院北街159号平房4间(建筑面积172平米),该房系红桥区环卫局建造的单位所属企业产房屋,在北辰区城中村改造规划拆迁范围内。1985年经单位分配居住长达25年,持有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居住期间从未因房屋居住问题与任何一方发生争议,是拥有合法居住权的唯一住户。
城中村改造拆迁开始后,本人持相关证件经村拆迁指挥部咨询得到:居住房屋无争议可按实际交房面积得到还迁安置补偿的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于2010年12月27日办理了交房手续,指挥部随即派人到场对所交房屋进行了实地测量、登记、查封,并以所交房屋为背景对本人拍照留证后于当日进行了拆除。交房后在办理还迁补偿手续时受到指挥部工作人员的阻挠,指挥部经办人员对本人实际交房4间的事实提出只能按其中1间的面积予以还迁补偿,其它3间以环卫局和村委会有协议已交村委会为由,拒绝为本人办理还迁安置补偿,导致交房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简称《安置协议》)签定受阻,至今不能领取政策规定的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本人持有产权单位核发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是商院北街159号院内房屋的唯一住户;在长达25年的居住期间,从未因院内房屋的居住使用问题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没有收到有关房屋产权变更、转移、房屋回收、限制居住、限期腾房的任何通知,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相应的居住证明和历史的居住事实,是本人在该院房屋居住的合法依据,有着长期的历史构因。依据《北辰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简称《安置办法》)第二条,《北辰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解答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人在办理交房后按实际交房面积得到拆迁安置补偿,是有政策依据的。
拆迁指挥部以环卫局和村委会有协议,房屋已交村委会为由,拒绝按本人实际交房面积办理还迁安置补偿,应提供或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证据应当包括:环卫局将原企业产房屋转交村委会的协议文本;转交房屋的数量及平面图或其它能够证明原告所居住房屋已交村委会的证明。指挥部在没有出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拒绝为本人办理还迁安置补偿,是对本人享有合法拆迁安置补偿权利的严重侵犯。
依据《安置办法》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房并完成搬迁后,应当得到妥善、合理的补偿安置,签订《安置协议》。即使对本人所交房屋中的部分产权使用存有争议,却不能否定本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交房搬迁的事实。拒绝为本人办理还迁安置补偿,有悖《安置办法》中的相关政策规定,是对本人合法享有拆迁安置补偿权力的粗暴干涉和阻挠。
综合上述情况,恳请律师予以法律援助,尽快得到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
求助人:贾宝潭 电话:13682052861
附《北辰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条 纳入北辰区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承租公有住房的参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拆迁人为村民委员会;被拆迁人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拆迁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为: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2、补偿安置方式。3、货币补偿金额。4、还迁安置房地点、面积、户型、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5、搬迁期限。6、过渡期限。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的方式。9、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北辰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解答第五十六条 对于无证房屋的处理原则是:1、尊重历史的原则;2、一户一宅原则;3、严格宅基地标准原则;4、合法原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贾宝潭(北京)
提问时间:2012-04-17 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