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健在住的公产房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儿子已经去世。其中大女儿长期与家人不联系也口头声明放弃房产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你好:协商变更承租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