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婚姻家庭

补办计划生育服务证,为何为罚款?

补办计划生育服务证,为何为罚款? 我跟我老婆于2009年结婚,我老婆于去年怀上小孩,约8个月的时候,我们就去办理准生证,在我老婆这边镇计生办拿了两份表。因我俩区域不同,就在我老婆这边村委会盖了章,然后拿回老家村委及镇计生办也盖了章。后因过年,我就寄回托我大舅子办理,但我老婆家镇计生办,要求我老婆本人来办理,后因小孩子差不多出世了,不方便出来,就等满月以后出来办理。但该计生办说我们违反法律,要进行处罚后,才能办理。我想问下,他们的处罚依据是什么?有没有相关文件进行规定?还是由他们意愿说多少就多少?我查了一下,广东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按照情况,我们生育的是第一胎子女,限期补办即可,未提及罚款。

我想问下,他们的罚款合不合法?如果合法,依法多少钱为标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uang……(广东-惠州)
提问时间:2012-04-17 09:51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